1.
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對于使用假發(fā)票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后,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按規(guī)定要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于金額較小,如果稅務機關處罰的話,可以申請減輕處罰,對于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2.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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